2017年6月5日 星期一

【營所稅】營所稅申報常見5大錯誤態樣

營所稅申報常見5大錯誤態樣
      本局表示,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將屆,為提醒營利事業如期誠實及正確完成申報納稅,避免申報錯誤遭補稅,茲臚列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或疏漏態樣如下:
1.營利事業為降低研發成本及風險,使用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所支付之代價,不屬於所得稅法第60無形資產之範圍,無成本攤折規定之適用。
2.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計算境外所得在所得來源國之已納所得稅額扣抵限額時,應以境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計算限額,而非直接以該境外收入計算。
3.營利事業申報扣除源自與我國有簽租稅協定(Tax Treaties)國家之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惟未申請租稅協定減免稅優惠,該溢繳之扣繳稅款,不得申報扣抵應納稅額。
4.營利事業如有出售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基本所得額時,應注意持有期間未滿3年之股票交易所得,不適用減半計算基本所得額之規定。
5.會計師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簽證申報案件,於結算申報截止日前辦理更正申報,惟其申報應補繳結算稅款未如期繳納,致不符合所得稅法第39規定,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辦理。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確實注意檢視有無上述情形,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更新日期:106/04/27


39
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
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
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
內各期虧損,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前項但書規定之
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之以前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
者,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77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應按下列規定使用之:
一、普通申報書:一般營利事業,除核定適用藍色申報書者外,適用之。
二、藍色申報書:凡經稽徵機關核准者適用之。

藍色申報書指使用藍色紙張,依規定格式印製之結算申報書,專為獎勵誠實申報之營利事業而設置。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分一般申報書簡式申報書兩種;其格式及使用
範圍,由財政部定之。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於何時(when)辦理?
l   曆年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1日起至5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申報時登記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
l   非曆年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例如採7月制會計年度【7/1~6/30的營利事業應在111日至1130日期間內辦理結算申報。

60
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均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
前項無形資產之估價,以自其成本中按期扣除攤折額後之價額為準。
攤折額(Amortization)以其成本照左列攤折年數按年平均計算之,但在取得後,如因特定事故不能按照規定年數攤折時,得提出理由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更正之:
一、營業權以十年為計算攤折之標準。
二、著作權以十五年為計算攤折之標準。
三、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各種特許權等可依其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為計算攤折之標準。


3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屬人主義】,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租稅協定簡介

「租稅協定」係「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Agreement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nd the Prevention of Fiscal Evas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 on Income)」之簡稱,為雙方締約國家為消除所得稅課稅差異對跨境投資、經貿往來及文化交流活動所形成之障礙,本於互惠原則,就前述活動所產生各類所得商訂減、免稅措施,以消除雙重課稅,甚至減輕稅負,營造有利雙方投資及人民往來之永續低稅負環境,並商訂相互提供稅務行政協助之範圍,以防杜逃稅,維護雙方稅收。

此外,也有國家僅就國際運輸所得洽簽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以相互免稅方式,解決雙方國際運輸事業雙重課稅問題,便利雙方投資、經貿及人民往來。


4-1

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1990)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Law and Tax Notes 20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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