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8日 星期四

KPMG專欄/網路業稅事規劃 三大面向

KPMG專欄/網路業稅事規劃 三大面向

【經濟日報╱陳志愷】2012.11.20 04:07 am

案例主題:
網路產業具有無實體店面、透過金流業者提供的付款機制,及易於與其他商家異業結合銷售等特性,其面臨的稅務問題,一般可分為(1)與金流業者(或其他商家,以下以金流業者為例說明)間發票開立;(2)銷售虛擬商品或勞務及提供交易平台服務至境外之營業稅零稅率適用;(3)協助國外商家銷售貨物或勞務是否須課徵所得稅等面向。本文擬就此常見問題作一初步介紹,以利相關重點及進一步評估方向的掌握。

說明分析:
針對第一個問題,須視網路業者金流業者間的法律關係而定,一般可能為經銷、代銷或代收代付情形。
l   如為經銷,因屬金流業者自購自銷營業行為,故應自網路業者取得進貨發票及開立銷貨發票予消費者,兩者的差額即為金流業者經銷利潤
l   如為代銷,因屬代客買賣或居間買賣賺取佣金或手續費的營業行為,雖係服務提供性質,但為消費者認知交易接洽對象,故應依約定代銷價格自網路業者取得「委託代銷」發票,及開立等額「受託代銷」發票予消費者,並就結算應收取的佣金或手續費開立發票予網路業者;
l   至於代收代付,由於僅為單純電子商務金流服務提供以賺取手續費的營業行為,並非網路業者與消費者間交易促成媒介,或負貨物或勞務銷售之責,故可就其自網路業者收取的手續費開立發票。
由此可知,網路交易於經銷、代銷或代收代付下,不僅在營業稅處理不同,其於財務報導的收入認列方面,應採進、銷貨總額或服務費淨額的處理亦有不同,其區別一般可由是否負有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協助客戶招攬或交易條件處理、交易確認、客訴對象等綜合判斷。

針對第二個問題,由於虛擬商品銷售於營業稅課徵上,亦屬勞務銷售性質,而外銷勞務營業稅零稅率,須符合使用地在境外並取得外匯收入要件,因此對於終端消費者在境外的虛擬商品或勞務銷售,其銷售額應有零稅率之適用,但須注意在金流業者提供的付款機制下要如何舉證問題。此外,對於網路業者提供交易平台服務予國外商家的勞務銷售,儘管可收取外匯勞務收入,但如國外商家的終端消費者位在境內,可能會有使用地在境內而不能適用零稅率疑慮,亦應留意。

針對第三個問題,因所須考量因素包含跨國交易所得類別的界定,例如交易性質是否可視為商品銷售、是否涉及商業化利用的權利金給付、國外業者的營業行為是否全部在境外進行及完成、是否在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及國內業者所從事者為經銷或代銷的營業行為等較為複雜概念,故經營團隊在實際適用時,宜依個案情形洽詢專業意見,以正確適用法令,並臻租稅之公平合理。

(作者是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

何謂瑕疵擔保責任?
所謂瑕疵擔保,係指買賣契約交易過程中,出賣人應負的瑕疵擔保責任,分為「權利瑕疵擔保」與「物之瑕疵擔保」。
()權利的瑕疵:即指標的物受第三人限制或主張權利。
例如第三人主張有物的所有權;土地部份被限制使用。
※出賣人未善盡此義務時,買受人可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解除契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等。
()物之瑕疵:即指標的物有效能或價值減少之瑕疵。
例如,標的物漏水;標的物為海砂屋。
※出賣人應擔保物交付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之效用。但減少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認為瑕疵。買賣契約中,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民法§354)

354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Law and Tax Notes 20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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