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高考三級-績效審計 審計學(包括政府審計)
(D)14 以下有關審計抽樣與查核風險之敘述,何者正確?
(A)審計抽樣與查核風險有關,查核風險越高,應越少用審計抽樣
(B)審計抽樣與查核風險有關,查核風險越高,應越多用審計抽樣
(D)查核風險包括偵查風險,偵查風險中的抽樣風險與審計抽樣有關
(B)15 以下有關審計抽樣之敘述,何者正確?
(B)縱使審計人員進行查核時不採用抽樣,非抽樣風險仍可能存在
(C)非抽樣風險為一種固有風險,審計人員可控制
(D)非抽樣風險為一種控制風險,審計人員應評估
參考: 026_審計抽樣
第 九 條
查核風險包括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及偵查風險。
固有風險及控制風險之存在,與審計抽樣程序無
關;偵查風險則包括因採用抽樣所引起之抽樣風
險,及其他因素所引起之非抽樣風險。
第 十 條
查核人員無論是否採用抽樣程序進行查核工作,均
可能發生非抽樣風險。例如,查核人員使用不當之
查核程序或誤解查核證據,致未能辨識錯誤之存
在。查核人員可藉適當之規劃、督導及複核,將非
抽樣風險降至可接受之水準。
查核簽證我國公開發行公司之財務報告,依「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之規定,須由執業會計師2 人以上共同為之,稱「雙簽制」。請回答與雙簽制有關之第16 題及第17 題:
(A)16 以下有關雙簽制之說明,何者正確?
(A)在我國,查核公開發行公司之財務報表時,須採雙簽制,查核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財務報表,即可單簽
(B)在查核過程中,副簽會計師不得與主簽會計師有不同意見 ???
(C)副簽會計師的意見可以與主簽會計師不同,惟不可記在工作底稿上 ???
(D)副簽會計師可與主簽會計師有不同意見,該等不同意見雖可暫時記在工作底稿上,惟工作底稿最後歸檔時,應切記須將記錄不同意見之工作底稿抽離銷毀 ???
第 2 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財務報告,應由依會計師法第十五條規定之聯合或法人會
計師事務所之執業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查核簽證。
(D)17 承上題,當二位雙簽會計師所查核之財務報表不實時,以下有關其法律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一旦一位會計師被課刑事責任,另一位會計師就不會再被課民事責任
(B)一旦一位會計師被課刑事責任,另一位會計師就不會再被課行政責任
(C)一旦一位會計師被課民事責任,另一位會計師就不會再被課行政責任
(D)即使二位會計師均被課刑事責任,仍可以再被課民事、行政責任
(C)18 以下有關查核人員與受查者內部控制之敘述,依審計準則公報第48 號「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以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規定,何者正確?
(C)要求查核人員應瞭解[與]查核受查者時攸關之內部控制
第 十一 條
查核人員應瞭解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雖然大部
分與查核攸關之控制可能與財務報導有關,但並非
所有與財務報導有關之控制均與查核攸關。某一控
制(個別或與其他控制合併考量)是否與查核攸
關,有賴查核人員之專業判斷。
(B)19 以下有關重大性(materiality)之敘述,何者錯誤?
(A)重大性之決定,仰賴專業判斷
(C)重大性隨公司而異,不同公司之重大性水準可能不同
(D)重大性隨查核人員之風險接受度而異,甲會計師接受之重大性水準可能與乙會計師不同
(A)20 審計準則公報第53 號「查核證據」,要求查核證據應足夠及適切。以下說明,何者錯誤?
(A)判斷一查核證據是否與查核程序之目的攸關,應先考量其是否可靠
(C)查核證據是否足夠、適切、攸關、可靠,係繫於查核人員之專業判斷
(D)查核證據須攸關及可靠,方可能適切
(A)21 我國會計師法規定,當會計師不獨立時,他/她:
(A)自始不得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工作,以免治絲益棼
(B)雖得暫承辦,但須於確定獨立性不足時,拒絕簽證
(C)得承辦,但應出具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
(D)得承辦,但應出具相反意見之查核報告
(C)22 當會計師承接查核契約前,已依審計準則公報第46 號「會計師事務所之品質管制」妥適進行品質管制措施,方決定承接該契約,惟在後續查核時,發現事務所不獨立。依前述公報之規定,此時,會計師應:
(A)不得承辦財務報告簽證,故須於得知獨立性缺乏時,立即終止該案件之委任
(B)應自始撤回該案件之委任,拒絕簽證
(C)應出具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 原文哪條?
(D)應出具相反意見之查核報告
(C)23 簽證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會計師,在承接委任契約後,如拒絕簽證,我國會計師法要求會計師應即以書面通知委託人之董事會及監察人,並副知業務事件主管機關;監察人應於接獲通知次日內,以書面通知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會計師法如此規範之目的,在:
(A)規範會計師之保密責任
(B)規範會計師告密之作法
(C)同時規範會計師保密與告密之責任,以在二者間取得平衡
(D)如此規範之目的,只在規範當會計師拒絕簽證時,應如何處理,與其保密或告密責任無關
第 49 條
會計師承辦財務報告之簽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證:
一、委託人或受查人意圖使其作不實或不當之簽證。
二、受查人故意不提供必要資料。
三、其他因受查人之隱瞞或欺騙,而致無法作公正詳實之簽證。
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簽證業務之會計師依前項規定為拒絕簽證時,
應即以書面通知委託人之董事會及監察人或與監察人職能相當之監察單位
,並副知業務事件主管機關,監察人或與監察人職能相當之監察單位應於
接獲通知次日內,以書面通知業務事件主管機關。
會計師依第一項規定拒絕簽證後,仍得請求原訂酬金。
(B)24 一個人若欲懲戒會計師,不需要(或不可以)做那些事?
(A)列舉會計師未盡適當注意之事實
(C)列舉事實,以及自己提出證據
(D)自己提出會計師未盡適當注意之證據,或要求會計師提出其已做適當查核之證據
(A)25 以下有關政府審計與企業審計的敘述,何者正確?
(A)二者都要求超然獨立,但能做到的程度不同。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其審計職權,不受干涉,較易做到
(B)只有政府審計才要求超然獨立;在企業審計,由於會計師收查核公費,不可能做到超然獨立,故亦不要求
(C)只有企業審計才要求超然獨立;在政府審計,由於政黨政治運作的結果,不可能做到超然獨立,故亦不要求
(D)政府審計與企業審計均不要求超然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