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0日 星期六

【審計】53號 查核證據

104 檢事官財經組

查核人員設計控制測試細項測試時,應決定選取受測項目之方法,以有效達成查核程序之目的。查核人員選取受測項目方法包括:選取全部項目、選取特定項目、審計抽樣。請依序回答下列問題:

()
查核人員可能認為檢查某交易類別或科目餘額之母體(或母體內某一分層)全部項目最為適當。請問:可能適合檢查全部項目之情況有那些?

參考: 053_查核證據

第六十二條
有效之測試與已取得或擬取得之其他查核證據一併
考量時,能提供適切之查核證據以達成查核目的。
選取受測項目時,查核人員應依第六條規定,確
認擬作為查核證據資訊之攸關性及可靠性;於選取
受測項目時,有效性之另一層面(即足夠性Sufficiency)亦屬
重要考量。查核人員選取受測項目之方法包括:
1.      選取全部項目。
2.      選取特定項目。
3.      審計抽樣
採用前項任何一種方法或併用多種方法,視特定情
(例如與所測試聲明相關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及不同方法之可行性與效率而定。

選取全部項目
第六十三條
查核人員可能認為檢查某交易類別或科目餘額之母體(或母體內某一分層)全部項目最為適當。對控制測試而言,針對全部項目進行檢查可能較不可行;惟對細項測試則較常見。可能適合檢查全部項目之情況例舉如下:
1.      母體由少數大額項目所構成。
2.      存有顯著風險其他方法無法提供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3.      資訊系統自動執行之計算或其他程序,因具重複性質而符合成本效益者。

()
正金會計師查核外雙溪公司,有關母體推估之狀況如下:
1.      該公司應收帳款帳列金額合計為$23,437,500,共有12,500 戶;會計師依其專業判斷,抽查625 戶,樣本查核值$1,187,500,其帳列值$1,250,000。請問:會計師依「比率推估法」(Ratio Estimation推估母體之金額為多少?(5 分)
2.      該公司應付帳款帳列金額合計為$45,000,000,由36,000 明細帳戶所組成;會計師依其專業判斷,選出1,800 個明細帳戶進行查核,總查核值$2,250,000,該樣本項目總帳面值加總數為$2,185,200。請問:會計師依「差額估計法」(Difference Estimation)推估母體之金額為多少(5 分)

1.
1,187,500 : 1,250,000
X : 23,437,500
X=22,265,625

2.

帳面值
Differences
查核值
1,800個明細帳戶
2,185,200
+ 64,800
2,250,000
36,000個明細帳戶
45,000,000
X


1,800 : 64,800
36,000 : X
X = + 1,296,000
所求: 45,000,000 + 1,296,000 = 46,296,000

2018年1月15日 星期一

【營所稅】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有關延期申報之規定如何?

營利事業辦理決算,有關延期申報之規定如何? (2612)
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75規定辦理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之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因所得稅法已刪除延長申報期限之規定,且廢止營利事業如變更會計年度或辦理決算因情形特殊得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申報期限函釋之適用。故此類案件,不得申請延長申報期限。

更新日期:106-03-22

【審計】存貨盤點之觀察 and 分析性程序

104 檢事官財經組

查核人員運用檢查、觀察、函證、分析及比較等方法,以獲得足夠及適切之證據,俾對所查核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時有合理之依據。請依序回答下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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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人員對存放在外之存貨,應向保管人發函詢證,如該項存貨金額占流動資產或總資產之比例甚高,則應視實際情況實施查核,其可能的查核程序為何?

參考: 009_存貨盤點之觀察

十二
查核人員存放在外之存貨,應向保管人發函詢證,如該項存貨金額佔流動資產或總資產之比例甚高,則應視實際情況,實施下列一項或多項之查核程序:
l   調查受查者選任保管人之經過及其對保管人工作績效之評估。
l   取得保管人之會計師對有關保管品內部控制之評估報告。
l   觀察存貨之盤點
l   如該項存貨已作質,應向債權人發函詢證。


()
查核人員設計及執行證實分析性程序(Substantive analytical procedures),於決定可接受之差異金額,作為當帳載金額與預期值不同而無須進行進一步調查之基礎時,須考量的因素為何?

參考: 050_分析性程序

第二十二條
查核人員決定可接受之差異金額,作為當帳載金額與預期值(Expected values)不同而無須進行進一步調查之基礎時,須考量:
1.      重大性標準。
2.      欲達成之確信程度(Desired level of assurance)
3.      發生不實表達之可能性。該項不實表達或與其他不實表達合併考量時,可能導致財務報表產生重大不實表達。

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九號「查核人員對所評估風險之因應」規定,查核人員所評估之風險愈高,愈須取得更具說服力之查核證據。因此,當所評估風險增加時,可接受之差異金額應予降低,以取得具說服力之證據。


2018年1月14日 星期日

【審計】法令遵循之考量 and 查核財務報表對舞弊之考量

104 檢事官財經組

查核人員查核財務報表時,需考量受查者是否遵循法令與因舞弊而導致財務報表重大不實表達等狀況。請依序回答下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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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可能存有未遵循法令事項對財務報表的可能影響時,查核人員應考量之項目為何?

參考: 029_法令遵循之考量

第二十一條
查核人員於評估可能存有之未遵循法令事項對財務報表之可能影響時,應考量:
l   可能發生之財務影響,例如:罰金、罰鍰、損害賠償、財產沒入、強制停業及訴訟等。
l   可能發生之財務影響是否應加揭露
l   可能發生之財務影響是否影響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


()
財務報表之不實表達可能係導因於舞弊或錯誤。請問:造成舞弊發生之因素為何?

參考: 043_查核財務報表對舞弊之考量

第十二條
造成舞弊發生之因素如下:
l   誘因或壓力(Incentives/pressures:個人挪用資產之誘因可能因收入無法滿足生活上之奢求,而財務報導舞弊(fraudulent financial reporting)之誘因可能來自企業內部或外部對管理階層達成預計盈餘目標之壓力,尤其是在無法達成財務目標對其有重大影響之情況。
l   機會:當某人受到信任知悉內部控制所存在之缺失等,而相信其可踰越控制時,即可能發生財務報導舞弊挪用資產
l   態度或行為合理化(Attitudes/rationalizations:個人偏差之態度、人格特質或道德觀可能使其做出舞弊之行為,並將其行為合理化。即使誠實之人在壓力過大情況下,亦可能做出舞弊行為。


()
查核人員應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整體並無因舞弊或錯誤所導致之重大不實表達;但查核人員雖經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仍無法絕對確信必能發現財務報表的重大不實表達之原因為何?

第二十一條
查核人員應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以
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整體並無因舞弊或錯誤所導致之
重大不實表達。查核人員雖經依一般公認審計準則
執行查核工作,但基於下列原因仍無法絕對確信必
能發現財務報表之重大不實表達:
l   查核工作需要依賴專業判斷
l   查核工作係以抽查方式實施。
l   受查者IC先天限制
l   查核人員所取得之大部分查核證據,其性質通常僅具說服力,而不具結論性


【審計】查核工作底稿準則, 專家報告之採用, 期後事項

104 檢事官財經組

請依據審計準則公報,回答下列問題:

()
承辦查核案件應設置工作底稿。查核報告日後,如發生查核人員須增加查核程序或達成新查核結論之特殊情況,查核人員應記錄的事項為何?

參考: 045_查核工作底稿準則
十二
查核報告日後,如發生查核人員增加查核程序或達成新查核結論之特殊情況,查核人員應記錄下列事項:
l   所發生之情況
l   新增之查核程序、取得之查核證據、達成之查核結論及對查核報告之影響。
l   執行及複核之人員及日期。


()
會計師決定是否採用專家報告時,應考慮的事項為何?

參考: 020_專家報告之採用
會計師決定是否採用專家報告時,應考慮下列事項:
l   受查項目對財務報表整體之影響程度
l   受查項目之性質、複雜程度及其發生錯誤之可能性。
l   受查項目有關而可資利用之其他查核證據


()
何謂:「財務報表核准日」(Date of approval of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集團財務報表」(Group financial statements)與「偵查風險」(Detection risk)?

參考: 055_期後事項
l   財務報表核准日(Date of approval of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財務報表(包含相關附註)均已編製且有權通過財務報表者(單位或個人)聲明對財務報表負有責任之日期

參考: 054_集團財務報表查核之特別考量
l   組成個體(Component):係一企業或一營業活動,且集團組成個體之管理階層為其編製之財務資訊應包含於集團財務報表
l   集團:財務資訊包含於集團財務報表之所有組成個體。集團應有二個以上之組成個體。
l   集團財務報表(Group financial statements):財務報表包含二個以上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者。「集團財務報表」亦包括彙總無母公司但處於共同控制下組成個體之財務資訊之結合財務報表

參考: 051_查核規劃及執行之重大性
l   偵查風險查核人員為降低查核風險至可接受之水準而執行查核程序,惟未能偵出已存在且可能重大之不實表達之風險。

2018年1月13日 星期六

【營所稅】【房地合一】《稅務專欄》新制房地合一 國內外公司不同稅

《稅務專欄》新制房地合一 國內外公司不同稅

2015-09-22 工商時報


房地合一稅制於105(2016)正式上路,就營利事業而言最大的不同,是課稅稅基的改變。新制架構下,營利事業出售土地除需繳納土地增值稅外,尚需課徵17%所得稅,而由房地交易總額中減除土地漲價總額,以避免同一所得重複課稅。

又,為防止外資炒房,新制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未滿1年以內之房地,課徵45%所得稅;出售持有超過1年以上之房地,課徵35%所得稅。

另亦增訂防弊條款,針對外國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出售其持有超過半數之境外股權(該股權價值50%以上係由台灣境內之房地所構成)的所得,比照適用前述45%及35%之稅率課稅。此外,房地合一稅訂有日出條款及虧損扣抵,惟國內及國外之營利事業是否均能適用,茲說明如下:

所謂日出條款,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明定,個人及營利事業自10511日起,交易屬於1051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或交易屬於1031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未滿2之房地,應採用房地合一新制課稅。因前述法令並未限制僅有國內營利事業始得以適用,因此,外國營利事業直接出售房地亦應可適用日出條款。

惟,外國營利事業若出售其直接或間接持有過半數之境外公司股權,而該境外公司股權價值50%以上是來自台灣房地之價值時,可否由該台灣房地是否屬於新制課稅範圍,而判斷該境外公司股權之出售是否依新制課稅?當防弊條款主要針對境外股權的價值有50%以上來自台灣房地者,而房地新制本身又有日出條款時,若能考量外國營利事業出售境外股權之房地所得稅也能適用日出條款,將使稅制更顯公平,也可使外國營利事業因組織架構調整而作集團內股權移轉時,在台灣境內房地因取得時日長久價值上揚,而可能「誤觸」防弊條款之機會大大減少,畢竟防弊條款是防止外資炒作境內不動產而規避稅負,但前述的架構調整實質上並未產生房地炒作情形。惟,依所得稅法修正條文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之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出售境外股權的規範,並無日出條款之適用,且未有符合特殊架構重組條件即予豁免的規範,此點,建議予以考量。

此外,外國營利事業出售境內房地或出售前述之境外股權,是否有虧損扣抵之適用?依財政部10483日之新聞稿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出售台灣房地之交易並不適用盈虧互抵。惟一般而言,外國營利事業若欲直接持有台灣房地,須取得經濟部之認許而在台灣設立分公司後始得登記為所有權人,故該外國營利事業在台房地交易係由其境內分公司代為申報所得稅。

又,所得稅法第39條並無限制分公司不得適用虧損扣抵,因而當該外國營利事業出售台灣房地有虧損時,若該外國營利事業單獨設立帳簿,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而由境內分公司代為申報時,若該房地交易損失不得適用可後抵十年之房地交易所得時,是否屬限縮所得稅法第39條之適用範圍?又,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外國營利事業之房地交易損失不得自其其他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之規定,是否亦違反所得稅法第24條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之規定?容有討論空間。

另依現行法令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出售台灣公司股權而需申報基本所得額時,其證券交易損失得享有後抵五年證券交易所得之規定,故外國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出售境外公司股權而依規定申報房地所得額而產生損失時,若無法有虧損扣抵之適用,是否有失公平?

房地合一稅是我國稅制改革的一大步,改革精神在於落實居住正義、抑制房價飆漲,並追求租稅公平及增加政府稅收。惟,新制對於外國營利事業的課稅規定除稅率加重為政策考量外,針對日出條款及虧損扣抵之適用,相較國內營利事業均甚為嚴苛,是有意或無心?是否與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有所抵觸?均待關注。

Law and Tax Notes 2022/1/9

===================================   違章建築 拆除通知單 是否為 行政處分 ?(108.4.1) https://legal.chcg.gov.tw/07other/other01_con.asp?topsn=4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