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5日 星期六

營利事業應於何時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2808)

營利事業應於何時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2808)
營利事業原則上應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的次年51日至531日止,辦理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換言之,即於辦理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同辦理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茲說明如次:
1.採曆年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1日至531日止,依規定計算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1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自行繳納稅款後,填具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例如:10651日至531日止應辦理104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
2.採特殊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於年度結束後5個月的1個月內,依規定計算其前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1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自行繳納稅款後,填具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例如:營利事業的會計年度採7月制者,其105會計年度為10571日至106630日,應於106111日至1130日止辦理104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
3.營利事業依規定計算的未分配盈餘為負數者,仍應依前述規定期間自行辦理申報。
(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

更新日期:106-03-30

Law and Tax Notes 20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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