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節稅說明【針對捐贈給私立大學】
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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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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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抵稅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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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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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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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捐贈予明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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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總額×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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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17條 |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予明道大學
未指定就是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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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總額×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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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6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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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
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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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捐贈予明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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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總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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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36條 |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多明道大學
未指定就是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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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總額×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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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6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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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及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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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計入遺產總額???
現行條文是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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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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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62 條
教育部為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
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
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
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於申報當
年度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一、個人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五十。
二、營利事業之捐款,不超過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
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
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第一項基金會之行政經費來源、組織、運作、基金之收支、分配原則、保
管、運用、查核及管理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