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4日 星期一

獨董能負什麼責任?

獨董能負什麼責任?

20161025 04:10 孫效孔

樂陞案破局造成小股東重大損失,其獨立董事備受各界苛責,而該公司3位獨董亦向外聲明,強調難以左右公開收購之決策。樂陞的獨董們該負多大的責任,在投資人憤憤不平的氣氛之下,如果只是將本案的獨董們打入地獄,而不探究獨董制度的癥結,類似的事以後仍然會持續發生。

獨立董事制度在台灣推動已經超過10年,依《證券交易法》第14-2條規定,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2,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1/5」。《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4,也進一步規範了「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1人,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1/5」。就資格上而言,《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規範了其積極資格,第3條規範了其消極資格。獨立董事的選任則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與其他董事一樣,「應依公司法第192條之一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14-2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但主管機關應
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獨立董事,
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由以上這些法規可以看出,獨立董事制度立意良善,頗有美國沙賓(Sarbanes-Oxley)法案的精神。但是,在獨立董事的責任部分,只有在《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6條中模糊地說,上市上櫃公司「應明定獨立董事之職責範疇」、應「賦予行使職權之有關人力物力」,公司或董事會其他成員「不得限制或妨礙獨立董事執行職務」。

首先,在獨立董事的選任上,候選人提名和選舉制度,當然會造成大股東決定誰當獨立董事那麼這樣選出來的董事真的獨立嗎?而具備獨立董事資格的候選人們,真的有辦法像美國證管會所要求的審計委員會財務專家一樣,「有能力評估會計準則的適用與評價、獲利與公積金會計之關連性」、「有經驗準備、審計、分析或評估財務報告」或「了解內部稽查」嗎?

如果獨立董事不容易解讀公司財務運作,獨立董事又如何真正監督董事會合法運作?當然,獨立董事可以在董事會決議中,表達「保留意見」,那麼在公司發生違法事件時,可以避免被連帶求償。那麼,只會保留意見的獨立董事,如何為外部股東把關

再就獨立董事的責任來說,《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只輕描淡寫地說獨立董事該做什麼事,各公開發行公司在「明定獨立董事之職責範疇」時,會給予獨董充分的資源以去除「公司可能的不法行為」嗎?沒有公司給予文件調閱的權力,獨董怎麼會看得出大股東們在玩什麼把戲?

歸根究柢而言,發生公開發行公司獨董功能不彰的事,還是因為相關法規訂得不夠周全。如果獨董違法,金管會應該積極糾舉其不法之處;如果找不出獨董哪裡違法,那麼金管會就該檢討法令哪裡不完備。

倘若主管機關只會裝作沒事,任由「記者會」決定獨董是否失職,那麼就直接廢掉《證券交易法》和金管會,省錢又有效率!

(作者為開南大學財務金融系副教授)

(中國時報)

Law and Tax Notes 2022/1/9

===================================   違章建築 拆除通知單 是否為 行政處分 ?(108.4.1) https://legal.chcg.gov.tw/07other/other01_con.asp?topsn=4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