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普考-會計 審計學概要
一、依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1號「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總綱」第5條之規定,運用檢查、觀察、函證、分析及比較等方法,以獲得足夠及適切之證據,俾對所查核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時有合理之依據。請問:
(一)決定是否需要採用積極式函證獲得查核證據之際,查核人員應考量那些因素?(8分)
038_函證
第 四 條
查核人員應考慮下列因素以決定是否需要採用函證
獲取足夠與適切之查核證據,以支持財務報表之聲
明:
重大性標準。
固有風險與控制風險之水準。
已規劃之其他查核程序所獲取之證據,可否使查核風險降低至可接受之水準。
第 十九 條
查核人員實施函證時,應以積極式為原則,但符合
第二十二條之條件時得兼採消極式。
第二十二條
具備下列條件者,函證得兼採消極式:
評估受查者固有風險與控制風險很低。
餘額不大之帳戶眾多。
預期餘額發生錯誤之次數不多。
內容如有不符時,預期受函證者將會函復。
例如,應收帳款總額由眾多餘額小之帳戶與少數餘
額大之帳戶所組成,查核人員可能決定對金額較大
之帳戶全部或選樣採積極式函證,並對金額較小之
帳戶選樣採消極式函證。
(二)若查核應收帳款實施積極式函證,但未收到回函時,查核人員應採之替代程序為何?(12分)
第三十條
查核人員如未收到積極式函證之回函時,應採取其
他替代查核程序,該程序應能提供函證所欲支持財
務報表聲明之證據。
第三十一條
查核人員未收到積極式函證之回函時,通常會與受
函證者聯繫,請其回函。如仍無法獲得回函時,查
核人員應採用其他替代查核程序。
第三十二條
替代之查核程序須視科目與聲明之性質而定。例如,
l 應收帳款函證之替代程序,可能包括驗證期後收款、出貨單或其他文件等,以提供存在聲明之證據;及作銷售截止測試,以提供完整性聲明之證據。
l 應付帳款函證之替代程序,可能包括驗證期後付款或取得第三者往來信函,以提供存在聲明之證據;及查核其他紀錄(如驗收單),以提供完整性聲明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