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普考-會計
一、依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57號「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及第59號「修正式意見之查核報告」之規定,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在何種情況下,會計師應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5分)
第 十二 條
當會計師作成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Applicable
financial reporting framework)編製之結論時,會計師應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l 適用之財務報導架構(Applicable financial reporting framework)以前叫做「適當之會計準則」、「應依據之準則」、「編製財務報表所依據之準則」
(二)修正式意見包括那些類型?各類型意見取決於那些條件?(10分)
修正式意見之類型
第 二 條
本公報規定三種類型之修正式意見:
l 保留意見(Qualified opinion)
l 否定意見(Adverse opinion)
l 無法表示意見(Disclaimer of opinion)
修正式意見之類型取決於:
1.
導致修正式意見事項之性質,即財務報表是否存有重大不實表達,或於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之情況下財務報表可能存有重大不實表達。
2.
會計師就該事項對財務報表之影響或可能影響是否廣泛(Pervasive)所作之判斷。
修正式意見類型之決定
保留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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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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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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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有下列情況時,會計師應表示保留意見:
1.
會計師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並認為不實表達(就個別或彙總而言)對財務報表之影響雖屬重大但並非廣泛。
2.
會計師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但認為未偵出不實表達(如有時)對財務報表之可能影響雖屬重大但並非廣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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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會計師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並認為不實表達(就個別或彙總而言)對財務報表之影響係屬重大且廣泛,應表示否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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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會計師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並認為未偵出不實表達(如有時)對財務報表之可能影響係屬重大且廣泛,應出具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
第 九 條
在極罕見情況下,儘管查核人員已對多項不確定性中之每一個別不確定性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但會計師因該等不確定性之潛在相互影響與對財務報表之可能累積影響,而無法對財務報表形成查核意見時,應出具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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