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普考-會計 審計學概要
三、某甲係A 公司104 年度財務報表之查核會計師。某甲於財務報表發布日(Date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are issued)後始獲悉A 公司之應收帳款客戶丑公司於105 年初倒閉,致鉅額應收帳款無法回收。若某甲於查核報告日即獲悉該事實,則可能修改查核報告,假設A公司管理階層同意修改104 年度之財務報表,則某甲除應對丑公司之應收帳款執行必要查核程序外,還須進行那些作為?更新之查核報告,其日期應如何決定?(15 分)。
參考
#55 期後事項
查核人員於財務報表發布後始獲悉之事實
第 十三 條
查核人員於財務報表發布後,並無對該等財務報表
執行任何查核程序之義務。惟查核人員於財務報表
發布後始獲悉某事實,而該事實若於查核報告日即
獲悉,可能導致會計師修改查核報告時,查核人員
應:
1.
就該等事項與管理階層(如適當時,亦包括治理單位)討論。
2.
決定財務報表是否須作修改。若須修改,則向管理階層查詢其欲於財務報表中如何處理該事項。
第 十四 條
若管理階層修改財務報表,查核人員應:
l 對該修改事項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l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取之步驟是否足以確保所有接獲原發布財務報表及查核報告者已被及時告知此情況。
l 除適用本公報第十一條之情況者外:
n 延伸本公報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之查核程序至更新之查核報告日。
n 對修改後之財務報表出具更新之查核報告。更新之查核報告日不得早於修改後財務報表之核准日期。
l 若有本公報第十一條所述情況之適用,依第十一條之規定修改查核報告OR出具更新之查核報告。
第 十五 條
查核人員應於更新或修改之查核報告中增加一說明段,並於說明段提及:
1.
對財務報表之修改原因有更詳細說明之攸關附註。
2.
原出具之查核報告。
【補習班解讀第十一條】
除適用得採雙重日期之查核報告之情況外,延伸 …
第十一條 = 適用得採雙重日期之查核報告之情況
第 十一 條
當法令及編製財務報表所依據之準則並未禁止管理
階層僅就期後事項對財務報表所產生之影響予以修
改,且未禁止有權通過財務報表者僅就財務報表已
修改之部分進行核准時,查核人員得僅針對該修改
事項執行本公報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之查核程序至
更新之查核報告日。
於前述情況下,會計師應就下列方式擇一出具查核報告:
1.
修改查核報告以增列完成查核該修改事項之另一日期,俾表明查核人員對期後事項所執行之查核程序僅限於攸關附註中揭露之該修改事項。
2.
出具更新或修改後之查核報告,並增列說明段強調查核人員對期後事項所執行之查核程序僅限於攸關附註中揭露之該修改事項。
雙重日期(相關條文:第十一條第二項第1款)
第二十六條
會計師查核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之財務報表
時,其查核報告日不得採用雙重日期。
第二十七條
於本公報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述之情況下,會計師修改查核報告以增列完成查核該修改事項之另一日期,而原查核報告日則維持不變,因該日期係告知財務報表使用者該等財務報表查核工作之完成日期。惟另一日期係告知財務報表使用者,查核人員於原查核報告日後之查核程序僅限於財務報表之後續修改部分。例如:〔原查核報告日〕(除附註Y所述事項之查核完成日期為民國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