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7日 星期六

【審計】61 繼續經營

105 地方政府特考四等-會計  審計學概要

二、繼續經營之假設通常為財務報表編製之基礎,故繼續經營之假設是否成立將影響查核人員之查核程序與查核報告。若經查核程序驗證後,查核人員認為繼續經營假設存有重大疑慮,則應確認受查者財務報表是否揭露那些相關事項?(6分)對查核報告之影響為何?(9分)

參考
舊公報 #16 繼續經營之評估
會計師若無法消除其對受查者繼續經營假設疑慮時,應考慮受查者財務報表是否敘明下列事項:
l   對資產負債表日後一年內繼續經營能力有重大影響之情況。
l   繼續經營假設存有重大疑慮,可能無法如正常情況進行資產之變現負債之清償
l   財務報表並未因繼續經營假設存有重大疑慮,而依清算價值評價及分類。
受查者財務報表若適當揭露,會計師應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三號「財務報表查核報告」之規定,出具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例示如附錄一釋例一)
受查者財務報表若適當揭露,會計師應視影響重大程度出具保留意見(例示如附錄一釋例二)或否定意見之查核報告。


新公報 #61 繼續經營

查核人員之結論
十五
查核人員應評估是否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俾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編製財務報表之適當性,作出結論。
十六
查核人員應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使受查者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就個別或彙總而言)是否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作出結論。如該等事件或情況之潛在影響程度及發生之可能性較高,致查核人員認為應將該不確定性之性質及影響適當揭露於財務報表以達成允當表達(依照允當表達架構報導時)或避免誤導(依照遵循架構報導時)之目的,則視為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已辨認出事件或情況且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揭露之適當性
已辨認出事件或情況惟不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揭露之適當性
十七
查核人員如推斷管理階層於當時情況下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係屬適當,惟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應判斷財務報表是否
1.      適當揭露使企業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主要事件或情況,以及管理階層之因應計畫
2.      明確揭露使企業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因此企業可能無法於正常營業中實現其資產並清償其負債
十八
已辨認出使受查者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惟查核人員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推斷不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應評估財務報表是否適當揭露該等事件或情況。


查核報告之影響

Summary:
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係屬不適當
適當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否定意見

對重大不確定性作適當揭露
未適當揭露
無保留意見
+
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段
保留or否定
.

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係屬不適當
十九
會計師認為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編製財務報表係屬不適當時,應表示否定意見。

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係屬適當惟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財務報表對重大不確定性作適當揭露
二十
如財務報表已對重大不確定性作適當揭露,會計師應表示無保留意見,並於查核報告中納入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段,其標題為「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以:
1.      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與第十七條規定事項有關之附註揭露
2.      敘明該等事件或情況顯示受查者繼續經營之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且並未因此而修正查核意見。

財務報表對重大不確定性作適當揭露
二十一
財務報表重大不確定性適當揭露時,會計師應:
1.依案件之情況表示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
2.於查核報告之保留(或否定)意見之基礎段,敘明受查者繼續經營之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惟財務報表未適當揭露此事實。

管理階層不同意作評估或延伸其評估
第二十二條
管理階層不同意依查核人員之要求作評估或延伸其評估時,查核人員應考量此事實對查核報告之影響。


Law and Tax Notes 20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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