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普考-會計 審計學概要
二、根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53號「查核證據」之規定,查核證據既須足夠及適切(Appropriateness),又須攸關及可靠。查核證據之來源(如:由查核人員自己或由受查者提供)及形式(如:原始文件或其數位資訊)所影響者,究與足夠、適切、攸關或可靠有關,請加以判斷。(15分)
查核證據之足夠性(以下簡稱足夠性):查核證
據數量之衡量。所需查核證據之數量受查核人員
對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評估及查核證據之品質所
影響。
查核證據之適切性(以下簡稱適切性):查核證
據品質之衡量;亦即查核人員作成查核結論
時,所使用查核證據之攸關性及可靠性。
第 一 條
本公報係說明財務報表查核之查核證據,及規範查
核人員設計與執行查核程序以取得足夠及適切查核
證據之責任,俾使查核人員作成合理之結論,並據
以表示查核意見。
第 三 條
本公報之目的,係使查核人員設計及執行能取得足夠及適切查核證據之查核程序,俾使查核人員作成合理之結論,並據以表示查核意見。
第 五 條
查核人員應視情況設計及執行適當之查核程序,以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第 十三 條
當查核人員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降低查
核風險(即當財務報表存有重大不實表達時,查核
人員表示不適當意見之風險)至可接受之水準時,
查核人員即可對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
理確信。
第 十五 條
適切性係查核證據品質之衡量;亦即查核人員作成
查核結論時,所使用查核證據之攸關性及可靠性。
查核證據之可靠性受其來源及性質之影響,且與查
核證據取得時之情況有關。
第 十六 條
依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九號「查核人員對所評估風險之因應」之規定,查核人員應對是否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作成結論。查核人員是否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俾將查核風險降低至可接受之水準,使其作成合理之結論,並據以表示查核意見,係屬專業判斷。
第 十八 條
不同來源或不同性質之查核證據間如具一致性,通常較個別查核證據,能提供更高之確信程度。例如,查核人員自獨立來源取得之驗證性資訊,可提高受查者內部產生之查核證據(如存在於會計紀錄、會議紀錄或管理階層聲明中之證據)之確信程度。
第六十七條
不同來源或不同性質之查核證據間如有不一致情形
(例如管理階層、內部稽核及其他人員對詢問之回
應不一致,或查核人員為佐證管理階層對詢問之回
應而詢問受查者治理單位,但治理單位對詢問之回
應與管理階層之回應不一致),即顯示某項查核證
據可能並不可靠。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五號「查核
工作底稿準則」第九條規定,查核人員對與重大事
項最終查核結論有不一致之資訊,應記錄該不一致
之處理情形。
攸關性
第三十七條
攸關性係指作為查核證據之資訊與查核程序之目的
及所考量聲明間之合理連結及關連。
作為查核證據之資訊,其攸關性可能受測試之方向所影響。
例如,
l 若查核程序之目的係測試應付帳款之存在(即是否高估),則測試帳載應付帳款可能係攸關查核程序。
反之,當測試應付帳款之完整性(即是否低估)時,測試帳載應付帳款並非攸關,但測試期後付款、未付款之發票、供應商之對帳單、未入帳之驗收報告等資訊可能攸關。
可靠性
第四十一條
作為查核證據之資訊及查核證據本身之可靠性,受
其來源及性質之影響,且與查核證據取得時之情況
(包括與其編製及維護攸關之控制)有關。因此,
不同種類查核證據之可靠性雖有原則可循,但仍應
考量重要例外情況之存在。作為查核證據之資訊即
使取自受查者外部,仍可能存在影響其可靠性之情
況。例如,當外部受查詢者未具備相關知識或管理
階層專家缺乏客觀性時,取自外部獨立來源之資訊
可能不具可靠性。雖然例外情況可能存在,有關查
核證據之可靠性仍可歸納出下列原則:
1.
當查核證據取自受查者外部獨立來源時,其可靠性較高。
2.
當查核證據來自受查者內部時,若受查者相關控制(包括對其編製及維護之控制)有效,其可靠性較高。
3.
查核人員直接取得之查核證據(例如觀察控制之執行情形),較間接或透過推論取得之查核證據(例如查詢有關控制之執行情形)更為可靠。
4.
書面形式(不論係紙本、電子或其他媒介)之查核證據,較口頭取得之證據更為可靠(例如會議紀錄較事後對討論事項之口頭聲明更為可靠)。
5.
檢查原始文件而取得之查核證據,較檢查影印、傳真或縮影、數位化或以其他方式轉換為電子形式之文件而取得之查核證據更為可靠,後者之可靠性取決於對該等證據編製及維護控制之有效性。
(一)
查核證據之足夠性係查核證據數量之衡量。所需查核證據之數量受查核人員對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評估及查核證據之品質所影響。
查核證據之適切性係指查核證據品質之衡量;亦即查核人員作成查核結論時,所使用查核證據之攸關性及可靠性。查核證據之可靠性受其來源及性質之影響,且與查核證據取得時之情況有關。
查核人員應視情況設計與執行適當之查核程序,以取得足夠及適切查核證據。
(二)
查核證據之可靠性受其來源及性質之影響,且與查核證據取得時之情況有關。
不同來源或不同性質之查核證據間如具一致性,通常較個別查核證據,能提供更高之確信程度;不同來源或不同性質之查核證據間如有不一致情形,即顯示某項查核證據可能並不可靠。
(三)
查核人員為降低查核風險至可接受水準,應依專業判斷【第16條】,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
查核證據之可靠性受其來源及性質之影響。
不同來源或不同性質之查核證據間如有不一致情形,應考慮是否修改查核程序之性質、時間與範圍或執行額外查核程序,來取得足夠及適切查核證據,俾使查核人員作成合理之結論,並據以表示查核意見。